台灣區教育用品工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12條修正條文報奉內政部73年7月4日台(73)內社字第422616號核准備查
第46條修正條文報奉內政部75年7月21日台(75)內社字第428179號核准備查
第17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85年7月29日奉內政部台內社字第8523061號核准備查
第17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87年4月4日奉內政部台內社字第8711242號核准備查
第1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37條89年7月24日奉內政部台內中社字第8920037號核准備查
第19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12條93年7月22日奉內政部台內授中社字第0930022299號核准備查
第20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24條94年7月4日奉內政部台內授中社字第0940011285號核准備查
第2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24條97年8月5日奉內政部台內授中社字第0970012695號核准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工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區教育用品工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為法人。
第五條 本會以台灣地區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七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工業之調查、統計、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
三、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推廣事項。
四、關於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事項。
八、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九、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十、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協助調處事項。
十一、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三、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四、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九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載明經營文具、油墨、簿冊、辦公事務用品暨機器、晒圖機、複印機、樂器、教育用品製造業務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一、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二、除上列之會員外,另設有贊助會員,凡領有經濟部公司執照,並有當地主管機關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之從事教育用品、進出口或銷售代理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每家得派代表一名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贊助會員得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列席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之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工廠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會員登記卡、會員代表登記卡及工廠登記證影本,送本會理事會同意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始完成入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非因廢業、遷出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第十二條 本會每一會員代表人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甲級(年繳常年會費新台幣12,000元),得派代表四人。
二、乙級(年繳常年會費新台幣8,500元),得派代表三人。
三、贊助會員((年繳常年會費新台幣5,000元),得派代表一人。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撤銷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未滿二十歲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除外。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七條 每一會員及會員代表應由本會分別填發會員證及會員代表證。
第十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改派會員代表時,應以書面通知公會。
第二十條 同業工廠於開業後六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
同業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理事應選二十七名,其中常務理事九名;監事會監事應選九名,其中常務監事三名。理事會另選候補理事三名;監事會另選候補監事一名。理監事遇缺,則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名,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名,由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之。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由常務監事互推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得指派常務理事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任期與理事長同,應經由理事會同意後為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中華民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工廠,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執行不繳納會費會員之處分。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會同監事會共同處理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九、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劃。
十、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會員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常務監事互推監事召集人。
七、會同理事會共同處理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九、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大會,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 應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如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代理,理事長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理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任免之。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等事項依工業團體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並提請理事會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三十七條 本會另設立常設性組織(委員會、小組、聯誼會等)及顧問,組織簡則及顧問遴選辦法由理事會同意後為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應出席之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但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四十五條 理監事、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
(一)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仟二佰元。
(二)贊助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仟元。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之多寡,規定如下:
(一)資本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含)以上者為甲級,伍佰萬元以下者為乙級。
(二)贊助會員者,不區分資本額。
前款常年會費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主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繳納。
三、事業費: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八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九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五十條 工廠於開業後一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第五十一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依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條規定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十二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
益。
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
補其缺額。
第五十二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會前二個月內,編其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五十三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基金收支對照表、現金出納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施。
本會常設性委員會、聯誼會組織簡則
第1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89年7月24日奉內政部台內中社字第8920037號核准備查
第2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落實團體自治自律精神,「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2條已修正規定僅人民團體依法設立之『分支機構』方須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爾後有關本會內部各委員會組織簡則,無須報部核備
- 內政部100年8月11日內授中社字第 1000018086號函示說明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台灣區教育用品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簡則成立之委員會與聯誼會為本會常設性組織,其監督與運作同一般會務。
第三條 為使會務分工合作推動並增加會員參與及加強本會活動力,以現階段會務狀況,設立:
(一)會務推展委員會
(二)內銷推展委員會 (下設產銷聯誼會)
(三)外銷推展委員會 (下設外銷聯誼會)
(四)黑白板委員會
(下設黑白板聯誼會)
第四條 各委員會與聯誼會之任務如左:
(一)會務推展委員會之設立,旨在加強邀攬同業入會壯大組織陣容,並指導協助開發對產業及會務有利之業務推展工作。
(二)內銷推展委員會之設立,旨在指導成立產銷聯誼會並結合相關同業力量,針對國內文具市場產銷秩序、銷售策略、成本控制、退貨制度、商業自動化、內銷展、反傾銷之調查、稅則問題及各種業界內規等作檢討與改進。
(三)外銷推展委員會之設立,旨在指導成立外銷聯誼會並結合相關同業力量,針對文具工業國外市場之開拓、規劃籌組各式參觀或參展團及貿易訪問團、外銷展。
(四)黑白板委員會之設立,旨在結合相關同業力量,針對黑白板市場產銷秩序、黑白板材質判定及製造技術改良、協調業界內規等作檢討與改進。
第五條 各委員會置主委一人;聯誼會則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本會會員可依意願加入(贊助會員亦同,並可參與正副會長之職),會長及副會長由參與之會員互相推選 或由理事會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六條 各委員會與聯誼會視需要由主委與會長召集開會,並擔任會議主席,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可委託副會長一人擔任。
第七條 各委員會與聯誼會工作人員由本會現有會務人員兼任之。
第八條 各委員會與聯誼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九條 各委員會與聯誼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會遴聘顧問辦法
第22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遴聘顧問由本會就已卸任之理事長(還在其所屬公司任職而於公會無任職者),及同業相關德高望重之先進遴聘之。
第三條 本會顧問對於文具產業及本會會務各個事項得提供建議,並得親自列席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四條 本會顧問聘期三年,同本會理監事任期;期滿時,應依業務需要、前條所列工作內容及出席情況,檢討是否續聘。
第五條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會上海辦事處組織簡則
第20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落實團體自治自律精神,「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2條已修正規定僅人民團體依法設立之『分支機構』方須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爾後有關本會內部各委員會組織簡則,無須報部核備
- 內政部100年8月11日內授中社字第 1000018086號函示說明
第一條 本簡則依台灣區教育用品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七條訂定之。為延伸本會服務於大陸地區,以凝聚會員向心力,積極拓展市場,開創會員有效商機。
第二條 服務對象為本會會員,收費按會員價格計算;另亦服務一般文具同業,收費按非會員價格計算。
第三條 辦事處之任務如左:
一、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二、辦理會員赴上海地區之聯繫服務事項(包括代安排接送機、訂旅館住宿機位、聯繫相關商務服務支援如多語翻譯、專利法律財務會計行銷專家、參展報名攤位裝潢運送等)。
三、經營「台灣文具聯合展示中心」攤位、「會員短期臨時辦公室商務中心」租賃等業務。
四、會員產品之展覽推廣等事項。
五、為國內外買主提供會員廠商產品Sourcing之聯繫服務。
六、積極協調聯繫赴大陸投資會員廠商,於各地區成立綿密聯絡網,可就近服務並協助本會會員拓展市場。
第四條 本會上海辦事處設置地點:上海世貿商城。(中國上海延安西路2299號- 暫訂)
第五條 本辦事處之經費來源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完全由承租「台灣文具聯合展示中心」攤位、「短期臨時辦公室商務中心」之會員分攤。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統籌支應。
第六條 本辦事處受本會之指揮監督,不得對外行文。
第七條 本辦事處視業務需要,得聘用工作人員(可聘當地人員)若干名,其編制員額聘僱待遇及服務規定,除可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辦理外,得依當地市場行情辦理。
第八條 「台灣文具聯合展示中心」攤位陳列申請廠商樣品及型錄,由本會辦事處依參與廠商經費需求統一裝潢隔間分攤之,由辦事處工作人員定期維護,積極為廠商推廣國內外市場,利用文宣刊登廣告或主動參與相關展會負責推廣邀請買主前來參觀,提供供需雙方聯繫媒合之服務。
第九條 「會員短期臨時辦公室商務中心」租賃服務,以「每天」為最小計價單位(最多1週並按承租長短提供不同訂價,由辦事處提報本會訂定之),商務中心設置無線上網環境、多功能會議室辦公室、商務秘書翻譯等,使用價格亦由辦事處提報本會訂定之。
第十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