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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草擬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本會為業者爭取應有權益

【經濟部草擬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本會為業者爭取應有權益】

本會唐理事長(玉兔)協同業界百代、雄獅、飛龍等廠商代表參與經濟部舉辦之「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草案」審查會議,原則上皆已採納本會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之建議案,最重要之標示方法與內容等具爭議部份,幾經本會理事長與在場學者官員力爭之下同意本會之建議:文具商品可以最小單位包裝標示,(最小包裝定義:盒或袋);標示內容依產品之特性分一般性及特殊性之不同標示。

一般性文具應標示內容:

1.商品名稱。

2.廠商名稱、電話;其為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廠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地。

特殊性文具應標示內容:

1.商品名稱。

2.廠商名稱、電話;其為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廠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地。

3.主要用途、材質或成份、使用方法(得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4.有效日期。

5.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應標示警告標示。

◎並於本會第十八屆第一次產銷聯誼會暨臨時理監事會作成文具品目分類如下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草案第二條:

本基準所稱文具係指紙質、金屬、塑膠、化學、油墨及書寫、其他教育用品。依特性分為二類:

(一)、一般性文具商品:非「特殊性文具商品」以外之文具商品。

(二)、特殊性文具商品:所謂特殊性文具應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及時效性等之文具商品。(詳如品目表)。
特殊性文具商品品目表

化學類文具:(含揮發性有機溶劑、或公告列管之有毒性化學物質)

如修正液、油性筆、雷射筆、印台等。
黏著類文具:

如強力膠、快乾膠、瞬間膠、樹脂、雙面膠、漿糊等。
金屬類文具及刀具:

如圖釘、大頭針、削鉛筆機、鉛筆刨、美工刀、剪刀、刀片、拆信刀等。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文具商品。

◎該項法案目前仍在審議階段,將於明年90年1月1日起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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