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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修正草案有關一般性文具體積過小認定數值」研討會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修正草案有關一般性文具體積過小認定數值」研討會

修正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第一款修正為:標示事項應以固定標籤、印刷標示或吊牌(掛牌)標示於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之明顯處。但為一般性文具商品,因體積過小或散裝出售者,得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辨識)之顯著方式標示。

討論事項:
回應經濟部103.10.21經商字第10302428700號函建請本會召集會員研商
為符合法規明確性原則,有關一般性文具體積(或表面積)過小認定數值?

時間:103年11月5日(週三)下午2點至3點
地點:本會14樓會議室(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57號富比仕大樓三民書局旁)
出席人員: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文明鋼筆股份有限公司
各相關會員廠商
以上公司之設計企劃主管人員

會議決議:會中一致建議,過小體積認定標準數值應小於表面積-長x寬=40x10平方公分。(圓柱表面積展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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