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訊息公告
Share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修正案公告預告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修正案公告(1月7日預告)

討論已久有關本體體積過小之一般性文具難以標示之爭議,未來在符合新修正之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實施後,將可以不需要在本體上標示,但在銷售時得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例如:可以用陳列包裝標示或包裝內附標示內容貼紙給賣場張貼、或直接印於最小包裝打盒上(賣場直接截取引用)等方式處理。

部分文具商品因表面積過小或單張散裝出售等因素,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之明顯處標示實有困難,或影響商品整體之美觀,又考量一般性文具商品不具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爰放寬其標示方法,於基準第四點第一款增列但書,明定一般性文具商品,其表面積四十平方公分以下、筆類直徑一點六公分以下或單張散裝出售者,得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
原修訂前法條內容 修訂後法條內容
四、文具應依下列方法標示
(一)、標示事項應以固定標籤、印刷標示或吊牌(掛牌)標示於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之明顯處。
四、文具應依下列方法標示
(一)、標示事項應以固定標籤、印刷標示或吊牌(掛牌)標示於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之明顯處。
但一般性文具商品,其表面積40平方公分以下、筆類直徑1.6公分以下或單張散裝出售者,得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


本會1月8日第23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為此特別討論,並呼籲廠商及零售商未來須配合法令相關規定處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為此特別建議廠商作法,凡符合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但書規定之書寫類文具(筆類直徑1.6公分以下)零售端散裝出售情況時,可於最小包裝(打/盒)上之標示內容旁加註以下字樣:
※ 本包裝商品如有零散出售時務必截取引用以上標示內容張貼或標示於賣架明顯處。


商品標示法可參考連結→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LawList.jsp?LAW_CO=0890426030&IB_FLG=2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可參考連結→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LawList.jsp?LAW_CO=0890620010&IB_FLG=2

預告修正「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
http://gcis.nat.gov.tw/main/publicContentAction.do?method=showPublic&pkGcisPublicContent=3883
公布單位 商業司第三科
公布日期 2015/01/07
內 容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1月07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302438270號
附件:「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
三、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重大政策」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三科。
(二)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D311-5室。
(三)電話:02-23212200#345。
(四)傳真:02-23922944。
(五)電子郵件:docmail@moea.gov.tw商業司司長信箱。
相關附件:1040107_1.pdf
1040107_2.pdf

Share
2023 台北國際創意文具展/2022.06.30~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