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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檢討修法建議研商會議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檢討修法建議研商會議」紀錄
時間:8月17日(週三)上午10點
地點:本會14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如簽到

本次討論共識如下三點,將與葉委員安排後續會面時間,並與中央、地方相關單位座談研修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相關議題。

一、有關修法部份:
為使法令簡單明瞭,業者易於遵循,新增修之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四點第一款但書(但一般性文具商品..... 整段文字內容)明顯滯礙難行已造成同業及下游業者無法配合,並增加稽查人員困擾,建議刪除。

維持原法商品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由廠商擇一標示。

標示事項應以固定標籤、印刷標示或吊牌(掛牌)標示於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之明顯處。

二、各地方政府稽查人員認定標準不一,對文具商品標示法非十分了解並與商品標示母法混淆,造成錯誤不當取締,引發業者極大困擾:

建議加強各地方政府稽查人員教育訓練,促請葉委員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有爭議之地方政府稽查承辦人員(如:台北市、桃園市、花蓮市、台南市等)一起與業者座談,以解決、釐清相關矯枉過正之爭議。

三、宜比照世界各國國際標準,避免「擾民」、「苛政」、「資源浪費」:
為何舉世文具大國皆無相關的標示規定,唯獨台灣有此嚴苛的法令?凡是通過標準檢驗可於國內販售的商品皆可經得起考驗,更何況多數文具商品並不會對生命安全有直接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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