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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研商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修正事宜會議

111.10.14(五)上午9時30分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本會由二位常務理事代表出席: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潘南洲 經理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周賢昇 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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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現行商品標示更完善,並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
間調和,經濟部推動商品標示法全盤修正,業奉總統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
公布,配合前開修正,爰擬具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修正草案,其
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準授權法源之條次。(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進口商品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為應標示事項。(修正規
定第三點)
三、明定本次修正之生效日期。(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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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研擬提出修正意見如下:
1. 建議書寫類文具應歸屬於一般性文具
修改第二條第二項:
(二)一般性文具商品:書寫類及前款以外之文具商品。


2. 建議第三條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國內製造之商品,刪除地址(不需要再多標示,網路已可查找,最初訂定基準之用意即為因應文具標示面積小不易標示而省略,現又擴增標示內容,違背立法精神。) 進口之商品.....增加委製商....刪除地址....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商品販出由進口商負責,其餘標示恐多餘不必要。)
修改第三條第一、二項:
三、文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一般性文具商品: 1.商品名稱。 2.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委製商或分裝商名稱、服務電話。3.原產地。

(二)特殊性文具商品:1.商品名稱。 2.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委製商或分裝商名稱、服務電話。3.原產地。.................

3. 建議第四條文具商品標示方法.....本體、最小單位包裝 (強烈建議改為最小包裝單位,文具之最小包裝單位為 盒/打/袋,法律文字已省略易生混淆,不利稽核人員辨識。)
修改第四條第一項:
(一)前點之應標示事項應以固 定標籤、印刷標示或吊牌 (掛牌)標示於本體、最小包裝單位之明顯處或說明 書標示之。但..........

經濟部111.10.24.經商字第11102429570號函會議紀錄:
關於公會建議最小單位包裝修正為最小包裝單位,原則上本司認為可採,惟該等修正與稽查實務有關,請本部中部辦公室向地方政府洽詢較為具體情況或案例後,再提與本司參考。
結論:
一、本部後續將依本會議檢附草案內容辦理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修正草案預告作業,如外界有意見,可於預告期間向本部反映。
二、如預告期間蒐集之意見分歧,預告結束後再開研商會議討論。
三、請本部中部辦公室就公會所提最小單位包裝修正為最小包裝單位之建議,向地方政府洽詢較為具體情況或案例後,再提與本司參考。

備註:其餘本會所提1.2.點意見皆維持草案原內容,商業司未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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