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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研商商品標示法第六條應標示事項會議

經濟部研商商品標示法第六條應標示事項會議
時間:112年7月4日上午9:30
地點:經濟部C203會議室
主持人:商業司蘇文玲司長
本會派潘常務理事南洲、周常務理事賢昇出席參加。

112.7.24經商字第11204722040號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
1. 市售一般商品不硬性規定國曆或西曆製造年月或年週標示態樣,請業者加註相關說明以利消費者能清楚辨識。
2. 業者依規定,有時效性之商品仍應標示有效日期(年月日)或有效期間。
3. 原產地維持現行管理方式須以中文標示。
4. 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得以英文簡稱、英文全名或中文全明等3種擇一標示。考量業者變更標示,尚須考量庫存、物流,且進口商品須向國外廠商協調等,故依業者建議以3年作為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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