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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函釋主要成分材料塑膠化學名稱115年9月1日之標示方法

經濟部112.8.4.經商字第11204723860號函釋有關:

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由英文簡稱、英文全名或中文全名等3種擇一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並自115年9月1日起適用。


註:
1. 考量業者變更標示,尚須考量庫存、物流,且進口商品須向國外廠商協調等,故依業者建議以3年作為緩衝期。
2. 倘業者已標示塑膠種類之英文簡稱以及塑膠二字,例如:PP塑膠或塑膠(PP),可無須變更標示;另業者亦可自願提前適用本函釋。
3. 應採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一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例如: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4. 另本部107.2.8.經商字第10702402331號函關於一般商品之塑膠材料名稱可標示【塑膠】乙節,自115年9月1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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