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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我國產製貨品輸美應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美國對57個國家課徵對等關稅,被美國課徵高關稅國家的貨品,可能流向低關稅國家,以更換或加標產地標示、重新包裝或簡單加工等方式轉運美國。該等貨品倘透過我國轉運至美國規避高關稅,抑或低價傾銷我國,都將危害我國產業發展。

為防杜他國產製貨品藉由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維護我國產製貨品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經濟部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自114年5月7日生效。

經濟部公告
114年5月6日
經貿字第11450200620號
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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