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展覽期間(包含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主辦單位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展場出入口,維持人員及展品進出展場公共秩序,惟參展廠商對其產品裝潢物料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貴重物品請自行投保並聘雇警衛保全,如有遺失或損毀,展覽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2) 參展廠商自展品及裝潢品運至展場起至展覽結束運離展場止,必須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水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包括天然災害附加險如颱風、地震、洪水、豪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任何展品於上述期間在展出場地遺失或損毀,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3) 參展廠商攤位上的設施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因設置、操作、保養、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他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4) 憑證進出場:參展廠商應於展品進場時向服務台領取識別證,展出期間必須配帶進入展場。
(5) 除主辦單位外,任何人不得於公共區域散發傳單,從事推廣活動、放置公司或私人物品。 |